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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马某甲、马某乙等与马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049号原告:马某甲,女,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本市。原告:马某乙,女,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本市。原告:马某丙,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马某丁,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本市。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诉被告马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陶 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闻志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