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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减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冉桐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冉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减字第155号罪犯冉桐,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文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2007)二中刑初字第23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以(2010)高刑执字第4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以(2011)二中刑减字第24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以(2013)二中刑减字第8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司法部燕城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罪犯冉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冉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3年5月、2013年9月、2014年1月、2014年4月、2014年8月共获表扬5次,2014年1月获单项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证人证言、评审鉴定表、减刑综合材料、认罪悔罪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冉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8月20日起,至2026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国惠审 判 员  唐 仑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天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