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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东与陈永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陈永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337号原告杨东,男,汉族,1990年4月18日生,库尔勒市人,打工,住址:库尔勒市。被告陈永东,男,汉族,1989年12月21日生,库尔勒市人,司机,住址: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东与被告陈永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洁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马艺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