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执字第12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威海石岛支行与张可文、孙德才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威海石岛支行,张可文,孙德才,连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27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威海石岛支行。被执行人张可文。被执行人孙德才。被执行人连玉杰。本院于二0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作出的(2014)荣执字第1276-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连玉杰所有的鲁K号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现因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4)荣执字第1276-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连玉杰所有的鲁K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毕庶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