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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炜与文庆博、刘林耀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炜,文庆博,刘林耀,文艮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790号申请执行人刘炜,男,汉族。被执行人文庆博,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林耀,男,汉族。被执行人文艮欢,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刘炜与被执行人文庆博、刘林耀、文艮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文庆博、刘林耀应向申请人支付6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文艮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520元及保全费220元由三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文庆博、刘林耀、文艮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174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童琳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