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405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谢某某,女。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1月22日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永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