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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非诉行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宝应县农业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强秀清林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宝应县农业委员会,强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非诉行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宝应县农业委员会。住所地宝应县安宜镇宝应大道**号(县行政中心院内)。法定代表人吴永生,该农业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强秀清。申请执行人宝应县农业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强秀清林业行政处罚一案,宝应县农业委员会于2014年1月6日作出宝农林罚书字(2013)第1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应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宝非诉行审字第6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行政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强秀清罚款人民币9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9000元,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强秀清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9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查无可供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人亦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应县农业委员会作出的宝农林罚书字(2013)第1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干审判员  何广有审判员  黄学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童志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