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催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徐州振义涂料有限公司、王振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振义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催字第00179号申请人徐州振义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义。申请人徐州振义涂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O一四年十月十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票号31400051/26251246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7月7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月7日,出票人张家港润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市德润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徐州振义涂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安审判员 李国良审判员 陶长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天士公告本院于二O一四年九月十七日受理了申请人徐州振义涂料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票号31400051/26251246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7月7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月7日,出票人张家港润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市德润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张催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徐州振义涂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