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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慎风琴与韩梦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慎风琴,韩梦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14号原告慎风琴,女,1954年5月6日出生。被告韩梦丽,女,1993年7月18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慎风琴诉被告韩梦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慎风琴于2015年1月2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慎风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620元,共计645元,由原告慎风琴负担。审判员  苏中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粉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