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梁X诉吕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X,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0号原告:梁X,女,30岁,住蛟河市。被告:吕XX,男,32岁,住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X与被告吕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梁X负担。审判员 孙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