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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梁X诉吕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X,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0号原告:梁X,女,30岁,住蛟河市。被告:吕XX,男,32岁,住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X与被告吕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梁X负担。审判员  孙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