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某、胡某与胡某、张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张某,王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132号原告:李某。被告:胡某。被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张某、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94元,减半收取1197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柳洪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