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黄忠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忠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309号罪犯黄忠林。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2009)顺刑初字第000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忠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704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11日交付执行。罪犯黄忠林曾于2012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2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黄忠林减刑十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黄忠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忠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9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5.11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忠林在服刑期间,2013年7月受禁闭处罚,经警官教育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忠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7046元不变(刑期至2018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