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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跃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胡艺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渝中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胡艺,重庆跃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甘家桥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034号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号**层。组织机构代码:68390526-2。法定代表人:艾杰。被申请人:胡艺。被申请人:重庆跃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号19-4。组织机构代码:58894666-4。法定代表人:胡德万。被申请人:重庆甘家桥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弱碚区歇马镇甘家桥。组织机构代码:20320034-4。法定代表人:胡艺。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艺、重庆跃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甘家桥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称:2012年9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胡艺签订借款合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365万元,被申请人重庆跃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甘家桥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之后,申请人按约履行了义务,被申请人未按约归还借款。现申请人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400万元的财产。重庆汇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艺、重庆跃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甘家桥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