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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法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肖XX、被执行人张XX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XX;肖XX;张XX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方法执字第18号 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68年10月22日生,汉族,方山县XX镇XX村人,住本村。 被执行人肖XX,男,1966年2月8日生,汉族,方山县XX镇XX村人,住本村。 被执行人张XX,男,1971年5月29日生,汉族,方山县XX镇XX村人,住XX村。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方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张XX在方山县XX公司的收入29100元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二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建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