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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裴桂平与冀文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桂平,冀文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118号原告裴桂平,村民。被告冀文华,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桂平与被告冀文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桂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裴桂平负担。审判长  张燕峰审判员  田长富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翔附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