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民初字第707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侯某某,女。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侯某某经人介绍,于1982年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已生育两个儿子。我夫妻二人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吵架,无法过上平静的日子,我们已分居二年时间了,在几年中她总是故意寻找事非麻烦。我实在是没法生活下去,我们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望法院给予判决离婚。被告侯某某辩称,原告杨某某诉称的离婚理由不成立,1983年我们“结婚”后,虽然生活平平淡淡,但我们共同生育有两个儿子,为了维持这个和睦的家庭,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84年生育长子杨白发,1986年生育次子杨白林,两子女现均已成年。2009年8月28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2014年12月3日,原告杨某某以与被告侯某某分居两年、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来院,提出与被告侯某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履行夫妻、家庭义务,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与被告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相理解,正确处理好夫妻、家庭关系,其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原告杨某某以与被告分居满两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主要理由提出离婚,但未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其提出与被告离婚的事实、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杨某某提出与被告侯某某离婚,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年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承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