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金山与李成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山,李成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0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山,男,1951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成盛,男,195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金山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奉节县人民法院(2014)奉法民初字第03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王金山在原审审理过程中没有提交损害后果方面的证据,二审时提交了医疗费、住院费等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可能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奉节县人民法院(2014)奉法民初字第034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奉节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金山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燕审判员 刘明审判员 刘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