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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金朋与李玉才、潘立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朋,李玉才,潘立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朋,居民。被执行人李玉才,居民。被执行人潘立功,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3)苍商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朋与被执行人李玉才、潘立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潘立功所有的车辆(车牌号:鲁Q×××××)。被执行人潘立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可以使用查封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传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贵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