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中刑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秦开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开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306号罪犯秦开勇,男,生于1988年7月19日,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11)大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开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中,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裁定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2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开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3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秦开勇的罪犯表扬审批表、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秦开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开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芝毅审 判 员 陈晓良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霍晨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