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贾德福与李晓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贾德福。被执行人李晓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滨汉民初字第335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晓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晓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晓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盛星支行(账号:03×××43)存款人民币2500元,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淑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合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