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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商初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瑞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瑞,訾彩霞,倪建俱,王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商初字第2303号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瑞,男,生于1986年11月1日,汉族,居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被告訾彩霞,女,生于1984年2月13日,汉族,居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系李瑞之妻。被告倪建俱,男,生于1984年9月23日,汉族,居民,住银川市。被告王华,男,生于1963年5月7日,汉族,居民,住永宁县。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瑞、訾彩霞、倪建俱、王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 寒人民陪审员  李广法人民陪审员  赵百庆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焦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