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中民申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宝鸡市华龙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冯平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宝鸡市华龙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冯平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中民申字第000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宝鸡市华龙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凤翔县。法定代表人苏德乾,任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冯平芳,男,生于1975年1月11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再审申请人宝鸡市华龙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冯平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宝鸡市华龙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凤翔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黎明审判员 王志刚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