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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吕民一终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兰中华与马奴子、兰贵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奴子,兰贵琴,兰中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吕民一终字第8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奴子,男,1987年7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娄烦县静游镇赤土华村人。委托代理人王维平,山西新维宪(娄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贵琴,男,1975年1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岚县东村镇东村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中华,女,2003年4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岚县社科乡下会村人,系被上诉人兰贵琴之女。法定代理人兰贵琴,男,1975年1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岚县东村镇东村人,系被上诉人兰贵琴之父。上诉人马奴子因与被上诉人兰贵琴、兰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3)岚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奴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维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兰贵琴、兰中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3)岚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08元,退还上诉人马奴子。审判长  马兴华审判员  马秀萍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利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