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袁春香与谢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春香,谢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28号原告袁春香。被告谢丽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春香诉被告谢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与被告先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春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袁春香负担。审判员 应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