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中立民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锦良、覃廷冠、陈庆全、广西新发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支公司,刘锦良,覃廷冠,陈庆全,广西新发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立民终字第2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支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代表人龚振,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锦良,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二环北路北流市。法定代理人粱业艳,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二环北路北流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覃廷冠,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庆全,男,195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新发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法定代表人杜楹,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锦良、覃廷冠、陈庆全、广西新发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本院查明,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将(2014)北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送达给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支公司签收,2014年11月6日,上诉人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支公司不服该判决,应在2014年11月5日前通过原审法院或者直接向本院提起上诉。而上诉人在2014年11月6日才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责任在于上诉人,因此,上诉人的上诉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支公司的上诉不成立。本案上诉人已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0576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支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小凌审判员 林玉荣审判员 杨清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