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执字第8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邓玉宝与山东聊城华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玉宝,山东聊城华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八十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855-1号申请执行人邓玉宝,农民。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华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鲁化路7号。法定代表人田明文,总经理。申请人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并与2014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三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华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华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际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