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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田德兴与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德兴,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4号原告:田德兴。被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德兴诉被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德兴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德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6元,减半收取2493元,由原告田德兴负担。审 判 长  曹茂冰审 判 员  李淑昌人民陪审员  崔汇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薛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