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民初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谢玉明与阳谷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贤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玉明,阳谷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贤政,王楠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2580号原告:谢玉明,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袁清旺,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谷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张楼恒安家园。法定代表人:张贤政,该公司经理。被告:张贤政,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告:王楠楠,女,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玉明与被告阳谷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贤政、王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怀宇人民陪审员 陈立东人民陪审员 苗培庆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