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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民初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谢玉明与阳谷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贤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玉明,阳谷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贤政,王楠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2580号原告:谢玉明,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袁清旺,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谷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张楼恒安家园。法定代表人:张贤政,该公司经理。被告:张贤政,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告:王楠楠,女,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玉明与被告阳谷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贤政、王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怀宇人民陪审员  陈立东人民陪审员  苗培庆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