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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徐秀兰、盖广辉、盖广臣与赵金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秀兰,盖广辉,盖广臣,朱时富,赵金江,张云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徐秀兰,女,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盖广辉,男,1983年10月9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盖广臣,男,1988年1月13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被执行人朱时富,男,1960年7月16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被执行人赵金江,男,1983年6月4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被执行人张云妮,女,1985年10月15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本院作出(2014)河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为保证申请人权利的实现,防止财产流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朱时富、赵金江、张云妮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洪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