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金水与被执行人陶根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水,陶根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水,男,汉族,1948年8月25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陶根水,男,汉族,1960年3月28日生,住南昌县塘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水与被执行人陶根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金水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万晶晶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