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罗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57号原告李某,女,51岁。被告罗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23日以因被损坏的财产暂时无法确定其损失数额,无法提交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龚朝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汪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