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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罗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57号原告李某,女,51岁。被告罗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23日以因被损坏的财产暂时无法确定其损失数额,无法提交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龚朝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汪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