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西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西民初字第8号原告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贠旭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02年原告在定西打工时与被告认识,在被告的哄骗下与其同居生活,2003年生大儿子张某甲,2004年生次子张某乙。2009年7月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同居之初感情尚可,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原告发现自己根本不爱被告,且被告只要不顺心就殴打原告,2010年被告将原告殴打后,原告离开家外出,与被告分居至今。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男孩张某乙。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和被告认识后就存在骗人的目的,到现在连自己的年龄和真实名字都不知道,一切都是原告的母亲后来补办的。原、被告同居生活后,感情一直很好,没有殴打过原告,原告要和被告离婚都是原告的母亲从中作梗。2011年农历11月2日原告在网上和别人联系好后离家出走,被告到处寻找一直没有原告的信息。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告在定西打工时与被告相识并同居生活,2003年9月16日生大儿子,取名张某甲,2004年12月27日生二儿子,取名张某乙。2010年7月5日在定西市安定区李家堡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证。同居之初原、被告之间感情尚可,后随着原告年龄的增长逐渐出现矛盾。2011年农历11月2日,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户籍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不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分居时间较长,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孩子的抚养,原告离家后两个孩子一直随被告生活,且两个孩子均表示愿意与被告一起生活,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被告自愿放弃要求原告承担孩子抚养费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某和被告张某某离婚。二、男孩张某甲、张某乙由被告张某某抚养,抚养费自负。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贠旭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