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商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鱼台县鸿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济宁九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利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商初字第88-1号原告鱼台县鸿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国强,总经理。被告济宁九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小工。被告刘利启。被告刘恒。原告鱼台县鸿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九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利启、刘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鱼台县鸿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三被告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被告济宁九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辰龙药业有限公司的债权30万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鱼台县鸿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告济宁九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辰龙药业有限公司的债权3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司国强提供担保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H×××××。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环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