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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民初字第5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丹阳伯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永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伯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李永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5509号原告丹阳伯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开发区玉泉路205号,委托代理人束川林,系公司职员被告李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伯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阳伯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伯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忻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杭宇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