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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字第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春清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0151号罪犯王春清,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10)二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春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2013年2月本院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9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春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春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四次。本院认为,罪犯王春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春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刑期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宗 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