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黄商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中利行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华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利行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华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艾小平,仇翠花,徐礼明,毛宏,胡邦俊,周会员,张文生,徐礼军,章华,侯祖平,刘群,童国柱,李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黄商初字第35-2号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北海南路192号。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鞍山市中利行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康嘉花园7-105。法定代表人艾小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鞍山市华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经济开发区汤阳创业园6号。法定代表人徐礼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艾小平。被告仇翠花,被告徐礼明,被告毛宏。被告胡邦俊。被告周会员。被告张文生。被告徐礼军。被告章华。被告侯祖平。被告刘群。被告童国柱。被告李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中利行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华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艾小平、仇翠花、徐礼明、毛宏、胡邦俊、周会员、张文生、徐礼军、章华、侯祖平、刘群、童国柱、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2元,减半收取2701元,财产保全费1895元,共计4596元,由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殷庆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