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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婺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滥伐林木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婺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江西省婺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王某乙,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江西省婺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4)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王某乙患喉癌住院治疗,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笪春盛人民陪审员  刘美清人民陪审员  俞丽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春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