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婺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滥伐林木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婺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江西省婺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王某乙,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江西省婺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4)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王某乙患喉癌住院治疗,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笪春盛人民陪审员 刘美清人民陪审员 俞丽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春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