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安玉霞与曹连舟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玉霞,曹连舟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294号原告安玉霞,女,汉族,1978年5月14日出生。被告曹连舟,男,汉族,1951年10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玉霞诉被告曹连舟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回50元。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