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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安玉霞与曹连舟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玉霞,曹连舟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294号原告安玉霞,女,汉族,1978年5月14日出生。被告曹连舟,男,汉族,1951年10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玉霞诉被告曹连舟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回50元。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