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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执字第2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汝州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建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汝州市支行,王建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汝执字第2012-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汝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仲元,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建侠,女,1964年11月30日,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汝州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建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建侠的房产予以查封、车辆予以扣押,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汝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建侠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建侠的房产查封、车辆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建侠所有的黑色现代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DG16**号)的扣押。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建侠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西太康路70号A楼7层701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贾俊峰执行员  王光辉执行员  李小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