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男,1989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 勇人民陪审员 孟宪成人民陪审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孟庆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