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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孙洪良、程侠与孙焕胜、李传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程某,孙某某,李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78号原告:孙某,男,194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程某,女,195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找郢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李某,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程某与被告孙某某、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某、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