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商)初字第18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航与刘如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航,刘如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商)初字第18355号原告刘航,女,1935年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艳玲,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如望,男,1950年9月24日出生。原告刘航与被告刘如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航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艳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如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刘航诉称:我与被告刘如望系姐弟关系。我们一共有兄弟姐妹六人,我们的生母叶德荣于2013年12月7日去世。被告在母亲去世之前陆续将母亲的积蓄借走,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共计202.5万元,并写有《借款说明与保证》。后直至母亲去世,被告也未偿还本息。母亲去世后,该债权转化为遗产,其他五位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该债权。五原告与被告的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毕,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了(2014)丰民初字第007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五位原告各享有对被告的债权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三角。现该判决已生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如望向我支付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三角,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如望未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叶德荣与刘景晏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六人,即刘航、刘延、刘如望、刘如光、刘如明、刘垣。刘景晏于1996年6月15日死亡。叶德荣于2013年12月7日死亡。2011年4月18日,刘如望向叶德荣出具《借款说明与保证》一份,载明:“为了使家族的资金安全和提高效益,不受国内物价上涨的困扰。积几十年投资经验和近两年对文化艺术藏品投资的实际操作成功(理论升值均年30%左右)经验。特为借用家族资金投资特供文化艺术藏品,以求资金的安全与增值。该借用资金必需归还,不得私用!今从母亲叶德荣处借款共计人民币155万元(壹佰伍拾伍万元)。2012年底归还本金加利息总额200万元(贰佰万元)。”并在该《借款说明与保证》上补充:“2011年11月18日又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正,一年后还贰万伍仟元。”叶德荣去世后,刘航、刘延、刘如光、刘如明、刘垣以法定继承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叶德荣对刘如望享有的200万元债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4)丰民初字第00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航、刘延、刘如光、刘如明、刘垣与刘如望各享有叶德荣对刘如望的债权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三角。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已于2014年8月18日生效。上述事实,有原告刘航提供的(2014)丰民初字第0077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一份、《借款说明与保证》复印件一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刘如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刘航提供的《借款说明与保证》等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认定叶德荣与刘如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逾期不返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丰民初字第00771号民事判决书,叶德荣去世后,该债权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其中刘航享有叶德荣对刘如望的债权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三角。故刘航要求刘如望向其支付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三角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刘如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如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航支付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三角。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刘如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跃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