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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赵曙升与赵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曙升,赵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赵曙升。被告赵春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曙升诉被告赵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曙升撤回对被告赵春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9元,保全费787元,合计1646元,由原告赵曙升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