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赵曙升与赵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曙升,赵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赵曙升。被告赵春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曙升诉被告赵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曙升撤回对被告赵春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9元,保全费787元,合计1646元,由原告赵曙升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