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8-12-29
案件名称
合肥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孝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合肥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孝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0474号原告:合肥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天通路望园小区北门面**,组织机构代码证73498439-5。法定代表人:唐风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静,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传求,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孝江,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合肥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孝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杨雯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0元减半收取2415元,由原告合肥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雯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