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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景民一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曹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一初字第1047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孟某,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韩立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宏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