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滨民初字第0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马鹏与安康市汉滨区温格健身中心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鹏,安康市汉滨区温格健身中心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滨民初字第02055号原告马鹏,男,汉族,出生于1986年2月28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江北办。被告安康市汉滨区温格健身中心。负责人艾思冲。地址:汉滨区巴山东路51号15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鹏与被告安康市汉滨区温格健身中心服务合同一案中,原告马鹏于2015年1月23日以所诉被告安康市汉滨区温格健身中心服务合同纠纷已与被告协商解决,被告已给付一定补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康市汉滨区温格健身中心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鹏撤回对被告安康市汉滨区温格健身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延安���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