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戚善朝与邹荣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善朝,邹荣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0133号原告戚善朝,居民。被告邹荣海,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善朝与被告邹荣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戚善朝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荣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善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戚善朝负担。审判员 李庆松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万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