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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戚善朝与邹荣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善朝,邹荣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0133号原告戚善朝,居民。被告邹荣海,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善朝与被告邹荣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戚善朝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荣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善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戚善朝负担。审判员  李庆松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万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