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付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10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无职业。2014年9月26日因吸毒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后于当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0月8日因本案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1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于2014年9月26日15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喻家湖149号1栋1单元3楼301号其居住的房间内,提供毒品并容留孙某、邹某、罗某等人(均已接受行政拘留处罚)吸食,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查证确认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3、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4、证人孙某、邹某、罗某、蔡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付某的供述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3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韩 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惠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