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剌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宁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宁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剌某某,男,1971年3月21日生,身份证号码1422021971********,原平市长梁沟镇北峪村人,汉族,小学文化,吊车司机,住宁武县凤凰镇万佛洞街。2014年7月1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宁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8月15日被宁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宁武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4)第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剌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甄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剌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6日上午,被告人剌某某驾驶吊车卸载货车上的钢材时,违反吊车安全操作规程,疏忽大意将梁爱文挤压致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剌某某对起诉指控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剌某某系吊车司机。山西省祁县人张磊承建了宁武县长河洗煤有限责任公司的车间建设及洗煤设备安装,张磊委托阮建锋负责洗煤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务。2014年7月16日张磊雇佣梁爱文、梁建威父子往宁武长河洗煤公司送钢材,当日梁爱文、梁建威驾驶晋A688**新大威货车载钢材来到长河洗煤公司,阮建锋雇佣被告人剌某某驾驶的吊车卸钢材。上午11时许当被告人剌某某驾驶吊机起吊钢板时,钢板被货车车厢内的钢条卡住,刘亚胜和刘增辉上货车用撬棍撬动后,让剌某某起吊,剌某某驾驶吊车再次起吊钢板时,钢板向后滑去,将站在车后的梁爱文夹在钢板与吊车车头之间,致其死亡。次日,宁武县长河洗煤公司与梁爱文亲属梁建威、梁二娟达成赔偿协议,洗煤公司赔偿梁爱文亲属经济损失58万元。同时梁建威、梁二娟出具谅解书,对剌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梁建威的报案材料证实:我是太原市晋源区人。2014年7月16日,我和我父亲梁爱文开着晋A688**新威货车给宁武县长河洗煤厂送钢材,在洗煤厂卸货时,吊车司机往下吊钢板,钢板滑下来砸住我父亲,致我父亲当场死亡。2、询问梁建威笔录:证实,2014年7月16日,太原市配货站的工作人员让我到宁武送钢材,我和我父亲梁爱文驾驶晋A688**新大威货车拉着钢材到了宁武县长河洗煤厂,洗煤厂的吊车从我的货车上往下吊钢材,11时30分许,工人们将货车上的钢板用钢丝绳绑好,吊车司机起吊钢板时,钢板卡在货车底板上没有吊起来,洗煤厂的工人上车撬钢板,我站在车头拉着马槽上的铁链,我父亲站在车尾,有人让吊车司机起吊把钢板向前挪一下,结果钢板滑下来砸住我父亲,我下车看见我父亲夹在钢板和吊车中间,吊车司机向上起吊了一下,我父亲就掉到地上,我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检查后说人已经死亡,随后我报了警。3、宁武县公安局现场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载明:2014年7月16日,梁爱文躺在一辆QY30K-I牌黄色吊车(车牌号晋H385**)和一辆解放牌新大威红色一汽半挂货车(车牌号晋A688**)中间的地上,身上有被钢板挤压伤,腰部有明显切断伤,经宁武县人民医院120急救车大夫检查,确认其死亡。解放牌新大威半挂车与QY30K-I牌吊车背向停放,两车车距272cm,半挂车车头朝北,车尾朝南,车厢内装有一摞(20块)钢板,总厚度13.2cm,钢板宽151cm,钢板长约360cm,车厢双扇门打开,车外露约240cm长的钢板,该钢板南端距尸体高约12cm,该摞钢板最下面一块钢板的南端西侧角卷曲约12cm,最上面的一块钢板南端面上有约71cm×51cm的点状血迹,该血迹已提取,该半挂车车厢后马槽框横梁中间朝南侧变形弯曲,尸体呈左侧躺卧于煤场地上,头朝北,脚朝南,头部于钢板南端之下,腿部于吊车之下,吊车车头朝南,车尾朝北停放,吊车操作室朝北,吊车臂朝北伸长三臂,吊车臂上的两根钢丝绳垂于解放牌半挂车车厢内与钢板上捆绑的钢丝绳相接,钢丝绳直径粗约1.7cm,该钢丝绳无断痕,尸体下有约110cm×160cm的血迹,该血迹已提取。4、2014年7月16日宁武县公安局余庄派出所出具的说明材料证实:今天12时许,接110指令称,余庄乡长河洗煤厂院内吊车起吊货车上的钢板时,钢板滑落将货车司机砸死,到达现场后,一中年男子自称是吊车司机,民警将该男子即剌某某口头传唤到派出所。5、宁武县公安局余庄派出所扣押清单和领条证实:2014年7月16日,扣押剌建国黄色晋H385**吊车一辆,同年8月2日剌建国认领黄色晋H385**吊车一辆。6、剌某某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剌建国行车证证实:剌某某从业资格类别为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限期从2012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6日,准驾车型为B2,晋H385**重型专项作业车所有人为剌建国。7、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公(忻)鉴(物证)字(2014)337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在送检标记为长河洗煤厂院内提取的可疑斑迹、长河洗煤厂院内货车晋A688**车厢内钢板上提取的两份可疑斑迹中均检出人血,为梁爱文所留的似然比率为6.3×1018。8、2014年8月21日宁武县长河洗煤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宁武县长河洗煤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进行改扩建工程,工期为120天。该工程已承包给磊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磊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雇佣剌某某的吊车进行施工作业。9、赔偿协议、收条及谅解书证实:2014年7月17日宁武县长河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与死者梁爱文亲属梁建威、梁二娟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长河洗煤公司赔偿梁爱文亲属580000元。同时梁建威、梁二娟出具谅解书,对剌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10、询问阮建锋笔录:证实,我是河津市人。磊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老板张磊承包了长河洗煤公司洗煤车间的建设及洗煤设备安装,张磊委托我负责工地上的一切事务,白铁玉协助我工作。2014年7月16日,老板从太原发了一车钢材,我在洗煤厂接货,并雇佣吊车进行卸货,上午11点多,我在车间听见钢板互相撞击的响声比较大,又听见有人喊我,我到了卸货的地方看见货车与吊车中间的地上躺着一个人,好像伤到了腿部,就赶紧打急救电话,救护车来了后医生说人死了。11、询问白铁玉笔录:证实,我是晋中市祁县人。张磊承包了宁武县长河洗煤公司的土建工程,阮建锋是工地的主要负责人,我协助阮建锋工作。今天老板从太原市往洗煤厂发了一货车钢材,阮建锋在洗煤厂接货,我们雇佣吊车卸货时发生了事故。12、询问刘增辉笔录:证实,我是介休市人,在宁武长河洗煤公司负责安装洗煤机。2014年7月16日10时许,安装洗煤机设备的负责人让我带些人卸钢材,我叫上刘亚胜等人一起去卸钢材,我们卸的只剩下20张钢板时,货车司机说装钢材时是一钩子装上去的,卸也一钩子往起吊吧,我和刘亚胜用钢丝绳将钢板捆好,吊车就起钩,这时钢板被货车车厢内的钢条卡住了,我和刘亚胜用撬棍撬了一下,让吊车司机再起钩,但还是卡着,吊车司机一直往起吊,吊起的钢板向后悠了一下,将站在吊车与货车中间的梁爱文夹住后倒在地上,我看见吊车司机下车扶梁爱文的头,当时是不是死了不清楚。13、询问刘亚胜笔录:证实,我是介休市人,与刘增辉在宁武长河洗煤公司负责安装洗煤机。2014年7月16日,我、刘增辉,还有货车司机梁爱文、梁建威在长河洗煤公司卸钢材,中午时分,在卸货车底部的钢板时,我、刘增辉、梁建威用钢丝绳将钢板绑好后,刘增辉和梁建威让吊车司机起吊,在起吊过程中钢板向后滑了一下,吊着的钢板被货车车厢内的钢条卡住没有拉起来,有人让吊车司机把钢板放下来,打算用撬棍撬一下,刘增辉和梁建威上车没有撬动,就又让吊车司机起吊,吊车司机加上油使劲往起拉,突然吊着的钢板往后溜,将站在车后的梁爱文夹在钢板与吊车车头中间,钢板顶在梁爱文身上,吊车司机将钢板起吊了一下,梁爱文就滑到了地上,后我就离开了现场。14、被告人剌某某供述:2014年7月16日上午8时许,我驾驶吊车到宁武县长河洗煤厂卸货,先将货车上的槽钢卸下,9时许因下雨中途休息了一会。10时许开始卸钢管,11时10分左右,卸最后一部分钢板时,因货车底板上有夹缝,往起吊钢板时钢板被货车底板卡住了,有人让我把吊机的大臂往前挪一下就不卡了,我说不能挪,再挪吊机就超负荷了,后货车上的人往钢板底下垫了一块铁板又让我起吊,我刚吊起一点就看见钢板从车底板上滑下来,有人喊叫让我起钩,我起了一点钩,下车看见一个人被挤倒了,这个人从腰和胯部被钢板挤压着,120医生来了说人已经死亡。我驾驶的徐工牌25吨吊车是我两个弟弟剌建国和剌志国共同所有的,今天我到洗煤厂卸货是刺志国让来的。吊车的车牌号晋H385**,我有驾驶证、资格证、操作证,这些证件都在审验期内。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剌某某驾驶吊车作业时,违反吊车安全操作规程,疏忽大意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受害人亲属得到经济赔偿,且出具谅解书,故对剌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剌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席淑卿审 判 员 赫 东人民陪审员 贾爱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莉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