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彭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彭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0116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187号。组织机构代码20875083-9。负责人张厚跃,行长。委托代理人董平,该支行风险管理部职工。委托代理人马仕洪,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诉被告彭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0元,减半收取228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春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秋红 更多数据: